2025年5月9日,海關總署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有關管理措施的公告》(公告〔2025〕83號,以下簡稱《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特殊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涉及實施關稅配額管理,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征關稅措施,為征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征關稅措施(以下統稱四類措施)等商品的管理措施予以調整。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特殊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政策在支持我國外向型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特殊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企業將加工后產品銷往國內市場比例不斷提高,為推動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更好融入國內國際雙循環,此次對特殊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的相關管理措施進行調整。
二、適用商品范圍
(一)實施關稅配額管理商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及相關規定,我國實施關稅配額管理的商品,包括小麥、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條、化肥。
(二)實施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征關稅措施,為征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征關稅措施。主要是指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商品,實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征關稅措施的商品,為征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征關稅措施的商品。
三、實施專用賬冊管理
《公告》所述四類措施商品從境外保稅進口進入特殊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的,企業應在金關二期系統設立專用賬冊進行管理,未進入專用賬冊的不得保稅。
為征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征關稅措施的商品,可適用相關排除措施,加征關稅均獲得排除后,且不涉及其他管理措施(關稅配額管理,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征關稅措施)的,可進口至現有保稅賬冊(以下簡稱普通賬冊)。
四、相關管理措施
(一)“兩頭在外”的加工業務和保稅物流業務不受影響。
1.四類措施商品從境外進入特殊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專用賬冊,仍執行保稅政策。
2.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加工后的成品直接出口離境的,仍按現行規定執行保稅政策。
3.未經加工的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直接出口離境、保稅倉儲、內銷,仍按現行規定執行保稅政策。
4.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加工后的成品,在專用賬冊之間進行保稅流轉后,仍可出口至境外。
(二)調整了保稅流轉、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等措施。
5.保稅流轉方面。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及其加工后的成品,可以在專用賬冊之間進行保稅流轉,但不得保稅流轉至普通賬冊。加工后的成品未進行保稅流轉的可以內銷;經保稅流轉的,不得內銷。特殊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的物流賬冊涉及四類措施的,不得開展改變商品編碼或原產地的簡單加工業務。
6.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企業(不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及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內企業內銷情形。
(1)料件是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加工后的成品內銷時不適用選擇性征收關稅,按照其全部保稅進口料件征收進口關稅,執行四類措施,按照貨物實際狀態(成品)征收進口環節稅。
(2)料件不是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是四類措施商品的,應在普通賬冊項下開展該類業務,成品內銷時不適用選擇性征收關稅,一律按照貨物實際狀態(成品)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執行四類措施。
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內銷情形。
(1)料件是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加工后的成品內銷時按照料件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執行四類措施。
(2)料件不是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是四類措施商品的,應在普通賬冊項下開展該類型業務,加工后成品不直接出口離境的,僅可出口至具備退稅功能的特殊區域(不含本區及其他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和保稅監管場所,再辦理內銷手續。
8.保稅區企業內銷情形。
(1)保稅區內企業全部使用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成品內銷時,保稅料件中有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的,按照對應的全部保稅料件征收進口關稅,執行四類措施,按照貨物實際狀態(成品)征收進口環節稅。
保稅區內企業部分使用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成品出區內銷時,保稅料件中有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的,按照所含保稅料件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執行四類措施。
(2)保稅區內企業使用保稅進口料件不是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加工成品是四類措施商品的,應在普通賬冊項下開展該類業務,成品內銷一律按照貨物實際狀態(成品)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執行四類措施。
9.區外加工貿易企業內銷情形。
區外加工貿易企業從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內銷時按照對應的全部保稅料件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執行四類措施。
區外加工貿易企業從境外進口料件不屬于四類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屬于四類措施商品的,內銷時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10.專用賬冊項下的加工貿易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不得內銷,可按現行規定復運出境或銷毀。
11.委托加工方面。
(1)專用賬冊不得用于開展特殊區域內委托加工業務。
(2)特殊區域內企業利用海關監管期限內的免稅設備承接區外企業提供的玉米、小麥、大米、棉花入區開展委托加工業務,應在普通賬冊開展,玉米、小麥、大米、棉花從境內區外入區時,無需驗核出口許可證件。
12.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加工過程中使用的非四類措施商品應納入專用賬冊管理,未使用完畢的非四類措施商品可保稅流轉至普通賬冊。上述非四類措施商品包括境外直接進口的不涉及四類措施的商品、從國內采購的已出口退稅商品、從普通賬冊轉入專用賬冊的商品。
如,特殊區域內企業使用境外進口的玉米(四類措施商品)開展飼料保稅加工業務,假如用到了國內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到區內的豆粕(非四類措施商品),國內采購的豆粕應納入專用賬冊管理,加工時未使用完畢的豆粕可以保稅流轉至普通賬冊。
13.涉及四類措施的跨境電商商品納入專用賬冊管理,不得轉入普通物流賬冊、加工賬冊等非跨境電商類型的普通賬冊。
(三)證件管理。
14.特殊區域內企業保稅進口關稅配額類商品加工后成品內銷的,按料件征收進口關稅時應提供關稅配額證。未能提供關稅配額證的,適用關稅配額外關稅,如涉及食糖需提供關稅配額外食糖自動進口許可證。
15.涉及進出境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措施的,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四)已進口商品管理。
在公告正式實施之日前申報進入特殊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普通賬冊且報關單(進境備案清單)已放行的四類措施商品,按現行規定執行;企業也可選擇將上述商品轉入專用賬冊管理。
公告正式實施后,因政策調整新增為四類措施商品,已進入特殊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賬冊的,不再調整管理措施。如,6月10日公告正式實施后,因政策調整,A商品于7月10日新增為貿易救濟措施商品,對7月10日前已經進入特殊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普通賬冊或專用賬冊的A商品,不再調整管理措施;對7月10日后進口的A商品,按調整后管理措施執行。
(五)有關案例。
綜合保稅區內某加工企業(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開展保稅進口食糖加工成預拌粉的業務。企業從境外進口食糖,納入專用賬冊管理,入區時仍予以保稅,申報進境備案清單,海關不驗核關稅配額證。企業加工完成后,可將預拌粉出口至境外,企業申報出境備案清單,不實施關稅配額管理;也可將預拌粉保稅流轉至下游企業的專用賬冊,保稅流轉后不得內銷。專用賬冊項下,未經保稅流轉的預拌粉可內銷至境內區外,由于食糖屬于關稅配額管理商品,按照料件食糖繳納關稅,并執行關稅配額管理措施,海關驗核一般貿易《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若企業無食糖的一般貿易《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則需提供《自動進口許可證》,并按配額外食糖繳納關稅,按預拌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五、實施時間和相關說明
(一)本公告所稱特殊區域包括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所稱保稅監管場所包括保稅物流中心、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
(二)本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實施。現行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稅務總局聯合公告2024年第44號(關于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同時廢止。
熱線:4006-230057
信息:0772-3023699
商城:0772-3023997